全国扫黑办公布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管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等四个执法政策文件全国扫黑办21日在京召开新闻公布会,公布国家监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团结印发的《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卖力、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两高两部”团结印发的《关于管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管理使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揭发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执法政策文件。这是继今年4月公布关于管理恶势力、套路贷、软暴力刑事案件以及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产业处置等指导意见后,全国扫黑办公布的又一批指导性文件。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在公布会上指出,国家监委和“两高两部”出台4个执法政策文件,是认真贯彻全面依法治国部署要求的详细体现,也是完善专项斗争执法政策保障的重要举措,对于确保扫黑除恶“打准、打狠、打深、打透”,推动专项斗争依法深入康健生长必将发生努力而深远的影响。陈一新指出,当前,为期3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处于深挖根治向长效常治转段的关键时期。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中央多次强调要准确掌握好执法政策界线,严格依法办案,确保专项斗争始终沿着法治轨道深入推进。这4个执法政策文件,主要是针对涉黑涉恶犯罪新动向,为解决执法办案历程中执法划定不明确、执法适用不统一、依法严惩不精准等问题而制定出台。陈一新指出,4个执法政策文件的实施,明晰治罪量刑尺度,有利于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切实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执法和历史磨练的铁案;攻克深挖彻查难题,对攻克“骨头案”“钉子案”提供明确详细的执法政策指引;促进条块协调联动,对办案历程中增强跨地域、跨部门协调配互助出划定,增强执法办案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助力攻击整治并举,有利于办案机关在差别环节发现涉及行业羁系存在的风险隐患,为健全行业羁系、乱点整治、下层治理长效机制提供执法政策依据。公布会上,4个执法政策文件牵头起草单元的卖力人——中央纪委常委、国家监委委员、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崔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检察官张志杰,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司法部副部长刘志强先容了执法政策文件的主要内容、特色亮点,并回覆了记者提问。
崔鹏在对《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卖力、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作说明时指出,该通知强调要聚焦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及坐大成势的历程,重点核办公职人员直接组织、向导、到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运动等7类案件,深挖黑恶势力滋生泉源,铲除其生存基本。姜伟指出,《关于管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对非法放贷行为治罪处罚依据、治罪量刑尺度,并明确划定对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放贷运动应当从严惩处,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运动。
杜航伟说,《关于管理使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使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种别,归纳了相关案件的特殊性,并界定了相关案件的统领。杜航伟表现,全国公安机关将依据意见划定,坚决停止黑恶势力犯罪向信息网络伸张。
刘志强指出,《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揭发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案件线索排查和移交事情中的职责分工,健全了案件管理历程中协调配合机制,建设了案件管理历程中的见告制度,最大限度地调动和掩护了涉黑涉恶罪犯坦白、揭发的努力性。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王洪祥主持新闻公布会。(记者:宋灵云)国家监察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卖力、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议部署,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与反糜烂联合起来,与下层“拍蝇”联合起来的重要指挥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增强各级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惩治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中的协作配合,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更大成效,凭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管理黑恶势力犯罪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划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1.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驻足党和国家事情大局,深刻认识和掌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深挖黑恶势力滋生泉源,铲除黑恶势力生存基本,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除恶务尽,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进一步净化下层政治生态,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停向纵深生长,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停向下层延伸。2.坚持实事求是。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执法为准绳,综合思量行为人的主观居心、客观行为、详细情节和危害结果,以及相关黑恶势力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水平,准确认定问题性质,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目标,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线,区别看待、宽严相济。
3.坚持问题导向。找准扫黑除恶与反腐“拍蝇”事情的联合点,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地域、行业和领域,紧盯农村和城乡联合部,紧盯修建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商贸集市、渔业捕捞、集资放贷等涉黑涉恶问题易发多发的行业和领域,紧盯村“两委”、乡镇下层站所及其事情人员,严肃查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二、严格核办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4.各级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聚焦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及坐大成势的历程,严格核办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重点核办以下案件:公职人员直接组织、向导、到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运动的案件;公职人员容隐、纵容、支持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案件;公职人员收受行贿、滥用职权,资助黑恶势力人员获取公职或政治荣誉,侵占国家和团体资金、资源、资产,破坏公正竞争秩序,或为黑恶势力提供政策、项目、资金、金融信贷等支持资助的案件;负有查禁羁系职责的国家机关事情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资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案件;司法事情人员徇私枉法、民事枉法裁判、执行讯断裁定失职或滥用职权、私放在押人员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生的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容隐、阻碍查处黑恶势力犯罪的案件,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事情秘密,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案件;公职人员使用职权攻击抨击办案人员的案件。公职人员的规模,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的划定认定。
5.以上情形,由有关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观察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准确适用执法6.国家机关事情人员容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举行违法犯罪运动的,以容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治罪处罚。
国家机关事情人员既组织、向导、到场黑社会性质组织,又对该组织举行容隐、纵容的,应当以组织、向导、到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重处罚。国家机关事情人员容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该容隐、纵容行为同时还组成容隐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资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等其他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7.非国家机关事情人员与国家机关事情人员配合容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且不属于该组织成员的,以容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共犯论处。非国家机关事情人员的行为同时还组成其他犯罪,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8.公职人员使用职权或职务便利实施容隐、纵容黑恶势力、伪证、妨害作证,资助扑灭、伪造证据,以及窝藏、容隐等犯罪行为的,应酌情从重处罚。事先有通谋而实施支持资助、容隐纵容等掩护行为的,以详细犯罪的共犯论处。四、形成攻击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监视制约、配合衔接机制9.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查处、管理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历程中,应当分工卖力,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通过对管理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逐案筛查、循线深挖等方法,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执法,彻查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10.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建设完善查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重大疑难案件研判分析、案件通报等事情机制,进一步增强监察机关、政法机关之间的配合,配合研究息争决案件查处、管理历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相互实时通报案件希望情况,进一步增强事情整体性、协同性。11.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建设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制度,对事情中收到、发现的不属于本单元统领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实时移送有统领权的单元处置。
移送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根据以下划定执行:(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事情中发现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中的涉嫌贪污行贿、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应由监察机关统领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2)监察机关在信访举报、监视检查、审查观察等事情中发现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将其中涉嫌容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由公安机关统领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置惩罚。
(3)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事情中发现司法事情人员涉嫌使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案件线索的,凭据有关划定,经相同后协商确定统领机关。12.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接到移送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应当按各自职责实时处置、核查,依法依规作出处置惩罚,并做好相同反馈事情;须要时,可以与相关线索或案件并案处置惩罚。对于重大疑难庞大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同步立案、同步查处,凭据案件管理需要,相互移送相关证据,增强相同配合,做到协同推进。
13.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中,既涉嫌贪污行贿、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又涉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统领的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以监察机关为主观察,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划分立案观察(侦查)的,由监察机关协调观察和侦查事情。犯罪行为仅涉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统领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根据统领职能举行侦查。
1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作出裁判,须要时听取监察机关的意见。15.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开庭审理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监察机关派员旁听,也可以通知涉罪公职人员所在单元、部门、行业以及案件涉及的单元、部门、行业等派员旁听。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管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运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运动,掩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当权益,凭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划定,现对管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违反国家划定,未经羁系部门批准,或者逾越谋划规模,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工具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划定,以非法谋划罪治罪处罚。前款划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工具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罗单元和小我私家)以乞贷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根据1次盘算。
二、以凌驾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切合本意见第一条划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划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凌驾36%的,治罪量刑时不得计入:(一)小我私家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元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小我私家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元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小我私家非法放贷工具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元非法放贷工具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乞贷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结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划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小我私家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元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二)小我私家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元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三)小我私家非法放贷工具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元非法放贷工具累计在750人以上的;(四)造成多名乞贷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结果的。
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工具数量靠近本意见第二条划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尺度,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划分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二)以凌驾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前款划定中的“靠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尺度的80%以上。四、仅向亲友、单元内部人员等特定工具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划定治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治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工具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置惩罚:(一)通过亲友、单元内部人员等特定工具向不特定工具发放贷款的;(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元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三)向社会公然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元内部人员等特定工具发放贷款的。
五、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乞贷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先容费、咨询费、治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盘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置惩罚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工具数量等应当累计盘算。六、为从事非法放贷运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民众存款等行为,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发生的债务,实施居心杀人、居心伤害、非法拘禁、居心破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接纳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但独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组成非法谋划罪的,应当根据非法谋划罪的划定酌情从重处罚。以上划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尚有划定的除外。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运动,切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团体认定尺度的,应当划分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团体侦查、起诉、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工具数量起点尺度,可以划分根据本意见第二条划定中相应数额、数量尺度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划定情形的,可以划分根据相应数额、数量尺度的40%确定。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明白和适用刑法中“国家划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划定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管理使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正确明白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凭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网络宁静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划定,现对管理使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坚持“打早打小”,坚决依法严厉惩处使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有效维护网络宁静和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正确运用执法,严格依法办案,坚持“打准打实”,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实现政治效果、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3.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分工卖力,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切实增强与相关行政治理部门的协作,健全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努力营造线上线下社会综合治理新格式。
二、依法严惩使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4.对通过公布、删除负面或虚假信息,发送侮辱性信息、图片,以及使用信息、电话骚扰等方式,威胁、要挟、吓唬、滋扰他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应当准确认定,依法严惩。5.使用信息网络威胁他人,强迫生意业务,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划定,以强迫生意业务罪治罪处罚。6.使用信息网络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划定,以敲诈勒索罪治罪处罚。
7.使用信息网络辱骂、吓唬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划定,以寻衅滋事罪治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生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杂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划定,以寻衅滋事罪治罪处罚。
8.侦办使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强迫生意业务、敲诈勒索等非法敛财类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联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生意业务记载、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生意业务记载、通话记载、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以及涉案资金数额等。三、准确认定使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黑恶势力9.使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运动,切合刑法、《指导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管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划定的恶势力、恶势力犯罪团体、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和认定尺度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恶势力、恶势力犯罪团体、黑社会性质组织。
认定使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运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划定的“四个特征”举行综合审查判断,分析“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凭据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中实施违法犯罪运动对公民人身、产业、民主权利和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所造成的危害,准确评价,依法予以认定。10.认定使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组织特征,要从违法犯罪的起因、目的,以及组织、筹谋、指挥、到场人员是否相对牢固,组织形成后是否连续举行犯罪运动、是否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机制等方面综合判断。使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组织成员之间一般通过即时通讯工具、通讯群组、电子邮件、网盘等信息网络方式联络,对部门组织成员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联络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运动,纵然相互未晤面、相互不熟识,不影响对组织特征的认定。11.使用信息网络有组织地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运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一定数量的经济利益,用于违法犯罪运动或者支持该组织生存、生长的,应当认定为切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二项划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
12.通过线上线下相联合的方式,有组织地多次使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运动,侵犯不特定多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产业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应当认定为切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划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单纯通过线上方式实施的违法犯罪运动,且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践踏糟踏群众特征的,一般不应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认定依据。13.对使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非法控制和影响的“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应当联合危害行为发生地或者危害行业的相对集中水平,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中的控制和影响水平综合判断。虽然危害行为发生地、危害的行业比力疏散,但涉案犯罪组织使用信息网络多次实施强迫生意业务、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运动,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应当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四、使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统领14.使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统领依照《关于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划定》和《关于管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划定确定,坚持以犯罪地统领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统领为辅的原则。15.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使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相关案件并案侦查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统领,并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统领的公安机关应当全面观察收集能够证明黑恶势力犯罪事实的证据,各涉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努力配合。并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统领的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16.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使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法式的使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统领异议建立,或者办案单元发现没有统领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依法报请与有统领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配合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统领,不再自行移交。对于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上级检察机关已经指定统领的案件,审查起诉事情由同一人民检察院受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分案起诉、审理的,可以依法分案处置惩罚。17.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管理使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应当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依法指定审判统领的,应当协商同级人民法院管理指定统领有关事宜。18.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揭发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牢狱治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凭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划定,现对管理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交接本人犯罪和揭发揭发他人犯罪案件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事情要求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牢狱要充实认识黑恶势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在管理案件中增强相同协调,促使黑恶势力罪犯坦白交接本人犯罪和揭发揭发他人犯罪,进一步牢固和扩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果。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牢狱在管理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揭发组成自首、立功案件中,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实发挥职能作用,坚持依法办案,快办快结,保持密切配合,形成协力,实现政治效果、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排查和移送案件线索3.牢狱应当依法从严治理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努力开展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排查,加大政策宣讲力度,教育引导罪犯坦白交接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为,勉励罪犯揭发揭发他人犯罪行为。4.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揭发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各部门在办案中应当接纳须要措施,掩护罪犯及其近亲属人身和产业宁静。
5.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揭发的,牢狱应当就基本犯罪事实、涉案人员和作案时间、所在等情况对罪犯举行询问,形成书面质料后报省级牢狱治理机关。省级牢狱治理机关凭据案件性质移送原办案侦查机关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省级主管部门。6.原办案侦查机关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到牢狱治理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质料后,应当举行开端审查。经审查认为属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统领的,应当根据有关统领的划定处置惩罚。
经审查认为不属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统领的,应当实时退回移送的省级牢狱治理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三、管理案件法式7.办案侦查机关收到罪犯坦白、揭发案件线索或者质料后,应当实时举行核实。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罪犯服刑牢狱。依法决议立案的,应当在立案后十日内,将立案情况书面见告罪犯服刑牢狱。
依法决议打消案件的,应当将案件打消情况书面见告罪犯服刑牢狱。8.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揭发案件,依法决议不起诉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议后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见告罪犯服刑牢狱。9.人民法院审理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案件,可以依法适用浅易法式、速裁法式。
有条件的地域,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审理。讯断生效后十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向办案侦查机关和罪犯服刑牢狱发出裁判文书。10.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在服刑期间,揭发揭发他人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办案侦查机关应当在人民法院讯断生效后十日内凭据人民法院讯断对罪犯是否组成立功或重大立功提出书面意见,与案件相关质料一并送交牢狱。
11.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在原审讯断生效前,揭发揭发他人犯罪运动、提供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在原审讯断生效后才被查证属实的,参照本意见第10条情形管理。12.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揭发揭发他人犯罪,组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牢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对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基本属实,但未组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牢狱可以凭据有关划定给予日常考核奖励或者物质奖励。
1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审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的,提审人员应当持事情证等有效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出具的先容信等证明质料到罪犯服刑牢狱举行提审。1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将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跨省解回侦查、起诉、审判的,办案地省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先将解回公文及相关质料送牢狱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核。经审核确认无误的,牢狱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出具确认公文,与解回公文及质料一并转送牢狱所在地省级牢狱治理机关审批。
牢狱所在地省级牢狱治理机关应当在收到上述质料后三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议。批准将罪犯解回侦查、起诉、审判的,办案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到牢狱管理罪犯离监手续。案件管理竣事后,除将罪犯依法执行死刑外,应当将罪犯押解回原服刑牢狱继续服刑。15.本意见所称“办案侦查机关”,是指依法对案件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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